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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日 FHC 226

与上帝同等的一位 FHC 226.1

“祂本有上帝的形像,不以自己与上帝同等为强夺的”(腓2:6)。 FHC 226.2

唯有上帝的圣子才能做出具有充分价值的牺牲,完全满足上帝律法的要求。天使是无罪的,但他们的价值比不上上帝的律法。他们要顺从律法。……天使是受造的生灵,也要接受考验。但基督本身并没有任何义务。祂有权柄把自己的生命舍掉,再取回来。祂没有承担赎罪工作的责任。祂所做出的是志愿的牺牲。祂的生命有足够的价值把罪人从堕落的景况中拯救出来。…… FHC 226.3

犹太人献祭和祭司制度的设立是预表基督的死和中保的工作。所有这些礼仪如果不与基督联系起来,就没有意义和价值。祂是这个制度的基础和创始者。上帝曾告诉亚当,亚伯,塞特,以诺,挪亚,亚伯拉罕等古圣先贤,特别是摩西:献祭和祭司制度本身并不足以使人得救。 FHC 226.4

献祭的制度预表基督。古圣先贤借着祭牲看见了基督,就相信了。上天命定这些制度,是要人们常记在心:罪在上帝和人之间造成的可怕隔绝,需要一位中保的服务。借着基督,因亚当犯罪而切断的交通就在上帝和沦丧的罪人之间开启了。…… FHC 226.5

犹太制度是象征性的,要持续到那完美的祭物取代表样的时候。……从亚当的日子直到犹太民族成了与世人分别的独特百姓,上帝的子民一直受到教导,知道救赎主要来,就是他们的祭牲所预表的。这位救主要作中保,站在至高者和祂子民之间。借此就开了一条路,罪人可以借着另一位的调解接近上帝。……唯有基督能开通这条道路,献上符合上帝律法要求的祭物。祂是完全的,没有被罪玷污。祂是没有瑕疵的。——《评论与通讯》,1872年12月17日。 FHC 226.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