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一章与上帝签约
我们在弟兄们面前立约捐献定额的款项,无论是口头的或笔写的,这些弟兄就是我们与上帝所立之约的见证人。这约并不是向人立的,乃是向上帝立的,如同我们向邻居所写的字据一样。基督徒既向上帝立了约,就当负起付款的义务,正如合法的契约一样。CS 315.1
我们向人立下了约,多半不会想到怎样去爽约或废约。我们向那赐人万般恩典的上帝所许下的愿,是更为重大的,为何却设法要废弃向上帝所许下的愿呢?人岂能因为是向上帝应许,就可视为无关重要呢?难道因这愿不必在法庭受审,所以就缺少效力么?那自命为耶稣基督无穷牺牲之宝血所救赎的人,岂可“夺取上帝”之物呢?他所立的愿及所出的行动,岂不是要在天庭的公义天平中秤过吗?CS 315.2
我们每个人的案件都在天上的法庭中待决。我们的行动是否能抵消那与我们不利的证据呢?亚拿尼亚与撒非喇的案件具有罪大恶极的性质,他们扣留一部分地价,就是欺哄了圣灵。照样,每个人也凭着犯罪的程度而成立罪名。CS 315.3
当上帝的灵降临软化人心之时,就很容易受圣灵的感动,立志为上帝的圣工克己牺牲。 在神圣之光非常清明有力地射进人的心房之时,人的天性感情就要被克服,自私在人心中变成无力;又要激起热切的愿望,想要实行克己及广行慈善来效法那模范,就是耶稣基督。这样,那天性自私的人,就要爱惜与可怜那迷失的罪人;他也要向上帝立下庄严的约,好象亚伯拉罕及雅各所行的一样。在这种场合中,天上的使者也是在场。于是,爱上帝及爱人的心,胜过了自私自利及贪爱世界的心。在这种情形之下,主讲的人如果有圣灵及上帝之权能同在,提出天上大君在十字架之牺牲上所奠立的救赎大计时,尤为显然。从下列的几段圣经中,我们可以看出上帝对于人许愿这件事,存着何种的态度:CS 315.4
“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,说,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:人若向耶和华许愿,或起誓,要约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。” 民数记30:1, 2CS 316.1
“不可任你的口使肉体犯罪;也不可在祭司面前说是错许了;为何使上帝因你的声音发怒,败坏你手所作的呢?” 传道书5:6CS 316.2
“我要用燔祭进祢的殿,向祢还我的愿,就是在急难时我嘴唇所发的,口中所许的。” 诗篇66:13, 14CS 316.3
“人冒失说,这是圣物,许愿之后才查问,就是自陷网罗。” 箴言20:25“你向耶和华你的上帝许愿, 尝还不可迟延,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定向你追讨,你不尝还就有罪。你若不许愿,倒无罪。你嘴里所出的,就是你口中应许,甘心所献的,要照你向耶和华你上帝所许的愿谨守遵行。” 申命记23:12-23CS 316.4
“你们许愿,当向耶和华你们的上帝还愿;在祂四面的人,都当拿贡物献给那可畏的主。” 诗篇76:11CS 317.1
“你们却亵渎我的名,说,耶和华的桌子是污秽的,其上的食物是可藐视的。你们又说,这些事何等烦琐,并嗤之以鼻,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。你们把抢夺的,瘸腿的,有病的,拿来献上为祭;我岂能从你们手中收纳呢?这是耶和华说的。行诡诈的在群中有公羊,他许愿却用有残疾的献给主,这人是可咒诅的;因为我是大君王,我的名在外邦中是可畏的;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。” 玛拉基书1:12-14CS 317.2
“你向上帝许愿,偿还不可迟延;因祂不喜悦愚昧人,所以你许愿应当偿还。你许愿不还,不如不许” 传道书5:4,5 证言卷四, 470-472在CS 317.3